近期,根据消费者反映,我公司发现广东省内有部分药店存在侵犯“同仁堂”商标权的行为,主要形式包括在店铺招牌或店内店外明显位置,以及在专柜使用“同仁堂”字样或“同仁堂”标识等。对此,我公司郑重声明:
一、“同仁堂”是我公司注册商标,未经我公司许可,任何单位(含销售我公司产品的单位)不得擅自使用“同仁堂”商标或文字。
二、任何未经许可使用“同仁堂”商标或文字的单位,应立即停止侵权。
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30日内,若未能停止侵权,本公司将依法追究侵权单位的法律责任。
中国北京同仁堂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
2021年1月22日